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0號原告 葉國讚 被告 葉鎧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偵查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偵查案件業已終結,並經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37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等情,有原告所提刑事判決影本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