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六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為: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
字第七二二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二日以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二三0
、二三一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於五年內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往前回溯九十
六小時內之某時間,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於同年十一月
十日甲○○因另案前往台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報到時,接受採尿送驗查知其尿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