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六七號
原 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貫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己○○○住台中
被 告 丙○○
乙○○
共同送達代收人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