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4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六七號
  原   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貫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己○○○住台中
  被   告 丙○○
        乙○○
        共同送達代收人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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