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小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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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新小字第3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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