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37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汽車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住居於彰化縣○○鄉○○路○段○○○
巷○○弄○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即應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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