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6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
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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