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小字第37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新小字第375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玖仟捌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
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自民國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葉東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