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李景智
法定代理人 黃瑞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8,860元(即原告請求變更分配表所得受之客觀上
利益,計算式:116,045+92,815=208,8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