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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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26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24元,應繳裁
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