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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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昭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判決命被告自民國99年10月1日起自118
年2月1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元,係屬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0前段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
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之定期給付債權涉訟,是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債務之期數計為221個月,爰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
額為4,420,000元【計算式:20,000元×221個月=4,420,000
元】。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500,000元【計算式:80,0
00元+4,420,000元=4,500,000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45,55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99
年度雄聲字第13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
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
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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