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137號
原告 劉月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聖國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另簡易程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占用部分土地。本院參酌原告自行陳報被告占用上開土地面積為1.87平方公尺;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27,046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4,463元/㎡×占用面積1.87㎡=27,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