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5號

聲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相對人 陳振福 原住○○市○○區○○路0000巷00弄0號0樓(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戶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之通知,惟經郵務機構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並未居住於其戶籍地址,且查無相對人其他實際居住地址,有該分局回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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