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59號上訴人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朝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零伍拾貳萬叁仟壹佰柒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貳萬零玖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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