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8號107年度聲字第111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王奕瑄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奕瑄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王奕瑄因詐欺等案件,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681號),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乃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自107年7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㈡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07年10月25日屆滿,經本院於10
7年10月23日訊問被告,並核閱全案卷證後,審酌被告涉有多件詐欺案件經提起公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已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應自107年10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賴映岑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