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一、台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楊建夫 間請求履行合約聲請更正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靜宜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楊建夫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本院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一項所載「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楊建夫之上訴;㈡駁回上訴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楊建夫在第一審之訴及其上訴;㈡駁回上訴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備位之訴之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按判決主文乃由判決事實及理由所生之結論,第三審法院如認上訴人所提上訴為有理由,而未於主文內記明,僅在判決理由欄加以敘明,即屬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規定之判決有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第三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查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判決理由已敘明原判決就備位之訴所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因原判決就相對人先位之訴請求之美金12萬5,917.80元本息部分之判決,既經廢棄,則其就備位之訴所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敗訴之判決,自應併予廢棄,該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判決關於㈡駁回上訴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之記載,乃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文賢法官李媛媛法官蕭艿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