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一、台 劉明亮 因與 劉明虎 等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再審聲請補充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672號聲請人劉明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明虎等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672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3條第
1項之規定自明。查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72號裁定並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李媛媛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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