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08號原告 鮑治民 訴訟代理人 徐孟琪 律師被告 黃慶銘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兩造就本件投資契約已成立書面仲裁協議,原告未遵守上開仲裁協議,逕行提起本件訴訟,故被告具狀聲請本院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洵屬有據,而於民國106年8月30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命原告應於收受停止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件提付仲裁,並向本院陳報。茲前開提付仲裁事件業已為仲裁判斷之情,有原告於107年9月20日具狀陳報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6仲聲義字第085號裁判判斷書影本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仲裁案件卷宗查核屬實。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程序原因業已消滅,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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