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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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84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秉恩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 律師
參加人樺興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樺興機電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益豊
訴訟代理人 陳彥宏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
參加人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悅宜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
陳高星 律師複代理人 劉時宇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翔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紹甫
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洪純莉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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