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200號聲請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4年3月1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416,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自民國84年2月14日至民國114年2月14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丙○○。嗣債務人丙○○於民國㈠84年3月1日㈡84年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㈠813,235元㈡196,850,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1年3月1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㈠98年9月25日㈡98年8月25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㈠399,683元㈡97,31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99年1月6日具狀陳報:確實有向聲請人借款乙事,惟抗辯其已清償部分款項,且有按時繳納利息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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