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丁○○、甲○○、 何保卿 、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拍買抵押物應以不動產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狀列載非所有權人部分請具狀撤回。
㈡請補正抵押物附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