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36號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貳仟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刑事被告保證書各1紙在卷可按。惟查,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囑託拘提均未到庭,有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戶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拘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97年2月27日投埔警偵字第0970002642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3月11日中檢 輝雲 97助150字第019259號函暨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