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簡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
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98年10月22日宣示辯
論終結,惟被告前經本院刑事庭發佈通緝,通緝到案後陳報之居
所尚未能合法送達,為保障被告權益,爰依法再開辯論,並重新
送達當事人兩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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