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
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98年10月22日宣示辯
論終結,惟被告前經本院刑事庭發佈通緝,通緝到案後陳報之居
所尚未能合法送達,為保障被告權益,爰依法再開辯論,並重新
送達當事人兩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