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對被告乙○○、 陳心健邱康阿麵 提起
訴訟,經查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8,638元(453
.41平方公尺×13,600元×242/133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原告未具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03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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