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47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吳宗修
被   告  陳重均
       黃季姍
      陳結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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