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榮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
度偵字第6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榮廷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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