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署相對人即失蹤人 譚新儀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譚新儀(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譚新儀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已年逾80歲,自97年11月9日起即失蹤,迄今已逾3年,音訊杳然,為此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有其提出之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102年11月25日桃龍戶字第1020007095號函文、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前案記錄表、在監在押查詢表、稅務網路資料查詢表、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健保就醫記錄、戶籍資料及消費券領取資料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至24頁參照),經核尚無不符;再經本院函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查訪相對人是否現住其戶籍地址即桃園縣○○鄉○○村○○○00號,經查相對人並未居住該址,經東興村村長表示該址已拆除等情,有該分局之回函乙紙為證(本院卷第25頁參照),綜合上開事證,自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核與首開法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