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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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5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博欽
       常治平
被   告  洪政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柒
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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