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19號
原 告 薛惠如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伍伍陸零 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陳報被告伍伍陸零室內設計有限
公司於法院是否有清算事件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另提出該公司
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廢止前
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更正被告伍
伍陸零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起訴狀壹份及繕本伍
份,逾期即駁回此部分之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
規定。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
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
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
1、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
伍伍陸零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下稱伍伍陸零公司)業經主管
機關於民國103年10月3日廢止其公司登記,有該公司及分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是被告伍伍陸零公司即應行
清算,然被告伍伍陸零公司有無向法院聲請清算不明,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以被告伍伍陸零公司之清算人或廢止前全體
股東為法定代理人,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表明其法定代理
人究為何人,顯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
事項,逾期即駁回此部分之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