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08號
抗 告 人 林進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沈素如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04年3月16日本院駁回抗告人反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