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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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37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甲棋
被 告 陳秀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春東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78,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