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字第2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佩珍
被   告  吳國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
玖拾陸元,及自……。」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關於「五、從而,原告本於……,請求被告
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之記載,應更正為「五、從而,原
告本於……,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關於「七、原告於本件…爰命敗訴之被告負
擔。」之記載,應更正為「七、原告於本件…爰命敗訴之被告『
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錯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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