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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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90號原告 任雲峯 被告 黃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李佳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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