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46號原告 秦函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宗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