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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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小字第53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姓名不明
(大眾銀行南屯分行
000000000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
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為一銀行帳號,未據於起訴狀上
載明該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
於民國95年1月6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5
年1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