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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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6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譚粵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自民國107年08月2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17436元│││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7年08月2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75681元│││算之違約金│││││││└──┴─────┴──────────┴──────┴───────┘附件:
一、債務人譚粵康於民國92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分01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8日止累計302,322元正未給付,(其中75,681元為本金,226,027元為利息,61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譚粵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8日止累計453,878元正未給付,其中117,436元為消費款;332,842元為循環利息(2015/6/19~2018/08/28);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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