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撤緩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撤緩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緯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07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2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緯宸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1072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112年9月7日確定在案。惟該受刑人於112年10月24日當庭表示沒有時間報到,報到要請假很麻煩,請求撤銷緩刑,改執行拘役30日並請求易科罰金等語,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如有違反上開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撤銷緩刑,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項第2款、第4款、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應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1072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該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於112年9月7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二)受刑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科112年10月24日訊問時已表示:沒有時間報到,報到要請假很麻煩,請求撤銷緩刑等語;復於本院112年11月24日訊問再度陳稱:我因為工作關係,需要賺錢養家活口,沒辦法每個月去報到,易科罰金對我來說比較好,因為履行原來判決所附的條件對我來說時間上是有困難的,我希望撤銷本件緩刑等語,顯見受刑人經考量後,並無依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履行每月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之意願,足認其難以達成上開緩刑條件,違反該判決緩刑所附條件情節重大,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綜上,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上開緩刑宣告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