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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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耀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85、286、287、288、2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耀宗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85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分別為0.5254公克、0.5241公克),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亦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85、286、287、288、2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佐,核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毀,合於前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另上開毒品包裝袋,難以析離,一併諭知沒收銷燬或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是此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泳儐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鑑定結果(鑑定報告頁碼)應否沒收銷毀或沒收1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5254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毒偵6080卷第163頁)沒收銷燬(違禁物)2含晶體之吸管1支毛重0.5241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支吸管重),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毒偵6080卷第163頁)沒收銷燬(違禁物)3吸食器1組未送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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