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242號

原告 簡偉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幸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以書狀陳明請求之項目、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據。

㈡、提出本件請求相關之診斷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洪雅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