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242號
原告 簡偉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幸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以書狀陳明請求之項目、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據。
㈡、提出本件請求相關之診斷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洪雅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242號
原告 簡偉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幸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以書狀陳明請求之項目、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據。
㈡、提出本件請求相關之診斷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