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馬簡字第97號
原告 郭致維
訴訟代理人 梁馨臻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美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分割如附圖及附表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之原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依附表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分別共有,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及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因兩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原告自得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又系爭土地上同段00建號建物為原告單獨所有,若將系爭土地分割予其他共有人,恐將造成土地及建物非屬同一人所有,顯非適當之分割方法,而鄰地即同段000、000地號土地均為原告所有,若將系爭土地分歸原告單獨取得,可與鄰地合併利用,當屬最具經濟效用,兼符公平合理之分割方式,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3項之規定訴請分割系爭土地等語,並聲明:系爭土地應分割由原告單獨取得,原告另以金錢補償予被告。
二、被告蔡沛諠、被告兼蔡亞儒法定代理人許美貴則表示:願分得如附圖所示0000地號土地,並按被告3人應有部分各3分之1比例維持共有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原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其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不受農業發展條例之分割限制乙節,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是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又共有人間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尚未達成分割之協議等情,為到庭被告所不爭執,故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又按共有物分割方法,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為公平決定。又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應就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831號、69年台上字第310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法院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本有自由裁量之權限,惟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使用現況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益等諸般情事,而為適當之分配,且以維持全體共有人之公平為其判斷基準。查系爭土地上有2建物,其中同段00建號建物為原告及被告之被繼承人共有,破舊坍陷已無法住人;同段00建號建物則為原告所有等情,有現場照片、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地形、使用現況、臨路情形、共有人意願及未來使用計畫,並兼顧兩造亦認可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及土地使用之價值等一切情狀,認兩造依如附圖及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案取得土地,兩造分得之土地尚屬方正,亦對兩造較為公平合理並合乎經濟效益,爰判決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分割共有物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乃由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案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因兩造均獲得利益,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本院認為顯失公平,爰依兩造獲得之利益及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比例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79條、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林映君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原應有部分比例
受分配位置(如附圖)
分配所得面積(㎡)
分割所得位置應有部分比例
1
郭致維
1/2
000
132.09
1/1
2
許美貴
1/6
0000
132.09
許美貴、蔡沛諠、蔡亞儒按應有部分各1/3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3
蔡沛諠
1/6
4
蔡亞儒
1/6
附圖: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111年10月1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