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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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64號

原告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怡汶 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37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廖翊含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0

本金

18,480

18,480

0

利息

18,480

114年1月5日

114年4月24日

(110/365)

16%

000

合計

19,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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