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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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64號
原告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怡汶 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37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廖翊含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0
本金
18,480
18,480
0
利息
18,480
114年1月5日
114年4月24日
(110/365)
16%
000
合計
19,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