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重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101號上訴人恆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複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5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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