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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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現羈押於台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所犯強盜案件,其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坦認犯罪,且有證人丙○○、甲○○、戊○○、乙○○等人之陳述及扣案證物可證,被告犯強盜罪之犯嫌重大,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於95年1月19日認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訊問被告後,自94年4月1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晏如法官趙子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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