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47號原告淋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陸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叁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叁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依時間發生先後順序,詳細載明本件兩造間買賣契約及本件請求債權之原因、事實,並附相關證物。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柯金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