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22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95年2月8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簡字第16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三月九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張維君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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