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重上更(三)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6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文嘉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及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分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文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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