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67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惠真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159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0年10月2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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