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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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6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佛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齊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薏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