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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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否認生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14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8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丙○○(即子女)之住所係在花蓮縣豐濱鄉新社村小湖52之1號,此為原告於起訴狀上所自陳,並有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揆揭前揭法文,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姚國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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