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51號聲請人 劉金城 相對人 鍾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8年7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於98年7月6日所立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已屆清償期日99年5月8日而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正本一件、借款契約書正本一件為證。
三、相對人經通知,具狀陳述略以:相對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98年7月7日係受借款人 陳福來 的請託,答應以房子讓他抵押借款,實際借款人為陳福來並非相對人,相對人一時不察,不知抵押權設定相對人為債務人。相對人並非惡意不償還本件借款,而是陳福來未依借據約定支付借款,相對人已依法對其催討,待陳福來償還後立刻償付聲請人等語。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未受清償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登記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本票等件為證,本院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至相對人雖主張本件借款係由案外人陳福來所借,並非其所借等語,惟縱認相對人主張為真,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按前開判例要旨,仍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即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本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25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東鎮│竹東│竹東│4-75│建│││1.00│全部││├──┼───┼────┼────┼────┼─────┼─┼──┼──┼──────┼──────┼───────┤│2│新竹縣│竹東鎮│竹東│竹東│367-91│建│││59.00│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5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2116│新民路71│竹東段竹│住家用,│一層:│二層:│三層:│││98.09│││平方公│全部│││││巷1弄7號│東小段│鋼筋混凝│45.43│45.43│7.23││││││尺│││││││4-75、│土造,3││││││││││││││││367-91地│層││││││││││││││││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