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3號原告 黃昱維 被告 葉亦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86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張美眉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